- 索引號:7328445919/2023-2140517
- 發(fā)布機構: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 生成日期:2023-12-08
- 公開日期:2023-12-08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對華容縣治河渡鎮(zhèn)幸福源沱江漁館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處罰決定
當事人:華容縣治河渡鎮(zhèn)幸福源沱江漁館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yè)執(zhí)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經營場所:
經營者:陳其剛
身份證號碼:
2023年8月8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陪同廣州華鑫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位于華容縣治河渡鎮(zhèn)墟場(一居委會)華錢路135號的餐飲店在銷售的“大紅椒”進行食品安全監(jiān)督抽檢。2023年9月12日,本局對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NO:N230560-XBJ30425),檢驗報告內容:經檢驗,“大紅椒”吡唑醚菌醋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
當事人于2018年11月14日以來在華容縣治河渡鎮(zhèn)墟場(一居委會)華錢路135號從事餐飲服務、食品銷售的經營活動。2023年8月6日,南門農貿市場的樂樂菜市以12元/公斤的價格給當事人送來了2.5公斤“大紅椒”,購貨金額合計30元。2023年8月8日,本局委托廣州華鑫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正在銷售的“大紅椒”進行抽樣,抽樣基數2.5公斤。經廣州華鑫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對“大紅椒”抽樣檢驗,吡唑醚菌酢項目不符合GB 2760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3年9月12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大紅椒”的抽樣檢驗報告(NO:N230560-XBJ30425)一份,在法定期限內,當事人未對上述檢驗報告提出復檢申請。當事人購進的2.5公斤“大紅椒”是以進貨價銷售,用于抽樣檢測,故無違法所得。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
證據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XBJ23430623614530425、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書各一份及抽樣現場照九張(共12頁),證明本局委托廣州華鑫深圳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依法對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食品銷售經營活動正在銷售的“大紅椒”進行抽樣的事實;
證據二:“大紅椒”的檢驗報告(NO:N230560-XBJ30425)原件一份(共4頁),證明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事實;
證據三: 2023年9月12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制作的《現場筆錄》原件一份,證明本局執(zhí)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大紅椒”的檢驗報告(NO:N230560-XBJ30425)及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復檢的事實;
證據四:當事人提供的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與身份證明復印件各一份(共3頁),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
證據五:2023年9月19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制作的《詢問筆錄》原件一份(共4頁),證明本局已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以及當事人餐飲服務、食品銷售經營活動具體情況的事實;
以上證據收集的程序和途徑合法、真實有效,與案件都具有關聯性,均已查證屬實,并經當事人充分發(fā)表意見,可以作為行政處罰依據。
2023年11月15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華市監(jiān)罰告〔2023〕4008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舉行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的“大紅椒”經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guī)定,屬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guī)定,應予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本局調查終結前未收到相關的投訴舉報,購進的食品已全部作為抽檢樣品,未對消費者使用,且積極配合我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其行為符合《湖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規(guī)定,參照《岳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印發(fā)<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jiān)管優(yōu)化發(fā)展環(huán)境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岳市監(jiān)發(fā)[2023]14號)中附件3:岳陽市市場監(jiān)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減輕處罰清單“(六)食用農產品零售銷售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貨值總金額不足 200元,能說明供貨者且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或造成危害后果較小的�!币约啊逗鲜∈袌霰O(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章第一節(jié)第十條裁量基準“1.減輕情形:初次違法;經營規(guī)模小,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超限額度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輕微且能夠主動消除、減輕危害后果的,或者具有《實施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減輕處罰情形。裁量幅度: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 1 萬元的,并處少于 5 萬元罰款�!钡囊�(guī)定,給予當事人5萬元以下罰款確定數額罰款。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一項的規(guī)定,并參照《湖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岳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印發(fā)<關于推進包容審慎監(jiān)管優(yōu)化發(fā)展環(huán)境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和《湖南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十一章第一節(jié)第十條的規(guī)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處罰:
罰款人民幣30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收款人:華容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帳號:;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容支行;繳款地點:華容縣境內建設銀行營業(yè)點)。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華容縣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華容縣人民政府或者岳陽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岳陽市君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
華容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ㄊ袌霰O(jiān)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進行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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