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7853831274/2018-1260536
- 發(fā)布機構:商務糧食局
- 公開范圍:全部公開
- 生成日期:2018-01-04
- 公開日期:2018-01-04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華容縣商務糧食局通過法定途徑
分類處理信訪投訴請求清單及主要依據
一、申訴求決類
(一)行政許可類
1、請求事項:
(1)對不予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的決定不服的;
2、法定途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3、主要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第九條;《湖南省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號)第三條《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四)項。
(二)行政審批轉報類
l、請求事項:
(2)(外商投資)直銷企業(yè)對服務網點核查和設立分支機構的初審決定不服的;
(3)對企業(yè)境外投資初審決定不服的;
(4)對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合作項目初審決定不服的;
(5)對商業(yè)特許經營備案資料初審決定不服的;
(6)對設立拍賣企業(yè)及其分公司初審決定不服的;
(7)對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初審決定不服的;
(8)對設立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yè)初審決定不服的;
(9)對外商投資商業(yè)企業(yè)設立網點選址認定的初審不服的;
(10)對成品油零售經營許可(變更)資格和加油站新建(遷建、原址改建)初審決定不服的;
(11)對市級儲備糧動用計劃決定不服的;
(12)對市級儲備糧品種及數量的決定不服的。
2、法定途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3、主要依據:《直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3號)第十條;《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3號)第三十六條;
《湖南省商務廳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湘商合作(2009)48號)第三條第二款;《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第五條、第七條;《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5號)第五條、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十一條;《拍賣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4號)第十三條;《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令第8號)第十五條;《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第三條、第八條;《外商投資商業(yè)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8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3號)第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第十條;《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四項。
(三)行政處罰類
1、請求事項:
(13)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定停產停業(yè)、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zhí)照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1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1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合法權益的。
2、法定途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3、主要依據:《行政復議法》第六條;《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
(四)行政確認類
l、請求事項:
(16)對地方儲備糧承儲資格的認定不服的。
2、法定途徑: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3、主要依據:《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第十四條;《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八)項;《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四)項。
(五)其他求決類
1、請求事項:
(17)請求解決民事活動中產生的經濟糾紛如工程承包、民間借貸、侵權損害賠償等;
(18)請求解決人事編制、勞動關系、社會保險、住房等糾紛的。
2、法定途徑:民事訴訟、勞動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3、主要依據:《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民事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
二、舉報控告類
(一)舉報糧食領域違法違規(guī)行為
1、舉報事項:
(1)出庫未檢驗的糧食中有陳化糧和明知陳化糧未按陳化糧規(guī)定出庫的;
(2)糧食收購者涂改、倒賣、出租、出借《糧食收購許可》的:
(3)糧食收購者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違法收購糧食的;
(4)糧食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違法經營的;
(5)糧食經營者的糧食庫存低于規(guī)定的最低庫存量或者超出規(guī)定的最高庫存量的;
(6)陳糧出售未進行質量鑒定的;
(7)將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guī)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的;
(8)未執(zhí)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guī)范的;
(9)糧食倉儲設施不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
(10)糧食加工、飼料和工業(yè)用糧企業(yè)采購糧食未索取檢驗報告的;
(11)糧食經營者及飼料、工業(yè)用糧企業(yè)未建立糧食收購、進貨質量檔案的;
(12)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食銷售出庫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的;
(13)糧油倉儲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向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
(14)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規(guī)定條件的;
(15)糧油倉儲單位擅自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的;
(16)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有關糧油入庫、儲存等管理規(guī)定的,以及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
(17)承儲的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或者帳帳不符、帳實不符、糧食陳化變質、因管理不善發(fā)生重大安全事故、對熏蒸劑、防護劑等化學藥劑的使用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
(18)虛報、瞞報承儲的儲備糧數量、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地點和動用儲備糧、以儲備糧擔保、清償債務的;
(19)承儲企業(yè)以虛購虛銷、陳糧代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地方儲備貸款和費用補貼的;
(20)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資格許可證的。
2、法定途徑: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移交司法部門。
3、主要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糧食流通監(jiān)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004)230號):湖南省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號;《湖南省糧食收購資格管理辦法》(湖南省糧食局、工商局湘糧法聯[2005]31號);《糧食質量監(jiān)管實施辦法》(試行)(國糧發(fā)[2004.]266號);《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家發(fā)改委令第5號);《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號)。
(二)舉報商務領域違法違規(guī)行為
1、舉報事項:
(21)對外勞務合作企業(yè)違規(guī)開展外派勞務業(yè)務的;
(22)典當行違規(guī)開展典當業(yè)務的;
(23)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未在時限內辦理登記、變更手續(xù)的;
(24)違規(guī)開展洗染經營活動的;
(25)違反《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的;
(26)違規(guī)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
(27)違反《家電維修服務業(yè)管理辦法》的;
(28)經營者違規(guī)從事收購和銷售舊電器電子產品的;
(29)家庭服務機構違規(guī)從事家庭服務活動的;
(30)單用途預付卡發(fā)卡企業(yè)未按規(guī)定辦理備案的;
(31)單用途預付卡發(fā)卡企業(yè)或售卡企業(yè)在發(fā)行與服務中存在違規(guī)行為的;
(32)單用途預付卡發(fā)卡企業(yè)在資金管理中存在違規(guī)行為的:
(33)成品油經營企業(yè)違規(guī)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
2、法定途徑:立案調查、行政處罰、移交司法部門。
3、主要依據:《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第8號令),《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8號);《洗染業(yè)管理辦法》(商務部、工商總局、環(huán)�?偩值�5號);《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商務部、發(fā)改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令第l7號);《商業(yè)特許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85號);《家電維修服務業(yè)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7號);《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1號);《家庭服務業(yè)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第1l號);《單用途商業(yè)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第9號);《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3號);《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0號)。
(三)干部履職和廉潔自律
1、舉報事項:
(34)檢舉商務糧食部門及工作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35)檢舉商務糧食部門黨員干部違反黨的紀律的行為。
2、法定途徑:紀律檢查、行政監(jiān)察。
3.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jiān)察法》第二條、第十八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十八屆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guī)定》;《事業(yè)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guī)定》;《關于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的意見》;《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
三、信息公開類
1、申請事項:
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2、法定途徑:信息公開、行政監(jiān)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3.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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